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乙方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1《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自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人生命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
拍卖人应在委托期到期前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委托人在拍卖人所在地将标的交付(转移)给买受人,委托人协助办理标的过户手续。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元合同费。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15天内,将拍卖成交款交付给委托人,交付方式为转账或现金。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2000元广告费和服务费。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与拍卖人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责任自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项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3、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送达条款
本合同项下有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就本合同项下某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传真、电子邮件等已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投递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合同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绝签收的,宋大仁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果任何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及时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争议发生后,各方均同意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且同意不开庭审理。
(2)想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委托人、拍卖人签字或盖章后双方委托拍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本拍卖合同生效,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